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1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5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並已移付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陳國文法官江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