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聲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О二О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等罪,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十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前來,本院覆核無誤,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黃金富法官何菁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