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二四一號
被上訴人甲○○右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乙○○等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被上訴人向原法院起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以下同) 伍佰 壹拾肆萬玖仟壹佰陸拾陸元肆角,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肆萬參仟捌佰伍拾壹元外,其餘柒仟陸佰肆拾壹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在第一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魏麗娟法官翁昭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吳美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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