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桃園 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3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311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林樂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199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洪林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洪林樂自民國103年2月11日起受僱於「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之龜山營運所(址設於桃園市○○區○○路○○號,下稱台灣宅配通公司),擔任送貨司機一職,負責運送貨物及向客戶收取貨款等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利用其業務上向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自103年4月20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接續向附表「客戶名稱」欄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貨款金額」欄所示之現金後,即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未繳回公司,逕予以侵占入己而挪為己用,計侵占款項達新臺幣(下同)170,883元。案經台灣宅配通公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洪林樂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台灣宅配通公司專員 楊力豪 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中之指述。
㈢洪林樂侵占運費明細、洪林樂侵占代收款項明細、宅配通新
進人員通報(SD類人員)、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應徵人員履歷表、外包人員終止合作通報、龜山所 洪林儒 (即洪林樂)侵占明細、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單。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㈡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將上開其業務上所陸續代收持有之現金貨款,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挪用,乃基於單一業務侵占之犯意,予以挪用侵占入己,係為一業務侵占行為接續之數個動作,祇論以一業務侵占罪。
㈢爰審酌被告侵占款項多達170,883元之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
程度,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堪認有悔意,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㈣查被告前雖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於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未曾再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念其因一時疏忽,致罹本罪,且業與告訴人台灣宅配通公司達成調解,並已給付第一期款項50,883元,有本院106年度桃簡移調字第23號調解筆錄1份(見本院卷第28頁及其反面)在卷可考,被告犯後悔意甚殷,經此刑之教訓,今後自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並佐以告訴代理人亦同意從輕量刑之意見等情(見本院卷第26頁),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沒收:㈠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年12月27日
、105年5月27日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自
105年7月1日開始施行;且於刑法第2條第2項亦已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有關沒收部分,自應適用刑法於105年7月1日施行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㈡次按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就沒收之修正及新增規定:
1.增訂之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2.增訂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3.新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沒收物、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後一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聲請給付,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其已變價者,應給與變價所得之價金。」;同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之變價、分配及給付,檢察官於必要時,得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為之。」;同條第4項規定:「第一項之請求權人、聲請發還或給付之範圍、方式、程序與檢察官得發還或給付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執行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4.綜觀上開修正及新增規定之立法目的,係因過往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以供被害人求償,但因實際上被害人因現實或各種因素,卻未另行求償,反致行為人因之保有犯罪所得。是前揭新修正、增訂刑法之沒收、追徵不法利得條文,係以杜絕避免行為人保有犯罪所得為預防目的,並達成調整回復財產秩序之作用,故以「實際合法發還」作為封鎖沒收或追徵之條件(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參照)。
然因個案中,被告仍可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調解或其他民事上之解決,而以之賠償、彌補被害人之損失,此種將來給付之情狀,雖未「實際合法發還」,仍無礙比例原則之考量及前揭「過苛條款」之適用,是應考量個案中將來給付及分配之可能性,並衡量前開「過苛條款」之立法意旨,仍得以之調節而不沒收或追徵,亦可於執行程序時避免失誤而導致重複執行沒收或追徵之危險。
㈢查被告所侵占之上開款項均未起獲,然就本件業務侵占犯行
之財產損失,被告已與告訴人另行達成調解,調解金額為170,883元,有上開本院106年度桃簡移調字第23號調解筆錄在卷可考,考量和解金額等於被告本件業務侵占犯行之全部犯罪所得,倘若再追徵被告犯罪所得,則疊加上開和解金額,可能因將來執行名義之競合導致過量之執行扣押或追徵風險(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2項、第473條參照),有過苛之虞,是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另行宣告追徵,併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
336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客戶名稱│貨款金額(新臺幣)元│├──┼─────┼───────────┤│1│東華│105元│├──┼─────┼───────────┤│2│ 蔡忻璇 │520元│├──┼─────┼───────────┤│3│蔡忻璇│300元│├──┼─────┼───────────┤│4│ 游鎮丞 │31,125元│├──┼─────┼───────────┤│5│ 曾天助 │21,490元│├──┼─────┼───────────┤│6│易麗網│20,205元│├──┼─────┼───────────┤│7│天美行│18,310元│├──┼─────┼───────────┤│8│ 桐羅 │16,755元│├──┼─────┼───────────┤│9│富邦- 蘆竹 │3,860元│├──┼─────┼───────────┤│10│廣安工業│1,768元│├──┼─────┼───────────┤│11│米格國際│3,115元│├──┼─────┼───────────┤│12│富邦到廠│634元│├──┼─────┼───────────┤│13│富邦-蘆竹│1,770元│├──┼─────┼───────────┤│14│富邦-蘆竹│1,770元│├──┼─────┼───────────┤│15│ 王楓景 │768元│├──┼─────┼───────────┤│16│米格國際│2,540元│├──┼─────┼───────────┤│17│米格國際│1,155元│├──┼─────┼───────────┤│18│康利國際│11,280元│├──┼─────┼───────────┤│19│松祐國際│3,880元│├──┼─────┼───────────┤│20│台灣三得│9,988元│├──┼─────┼───────────┤│21│富邦到廠│749元│├──┼─────┼───────────┤│22│我家遊樂│3,890元│├──┼─────┼───────────┤│23│西合實業│2,629元│├──┼─────┼───────────┤│24│尤物國際│1,309元│├──┼─────┼───────────┤│25│金石網路│1,188元│├──┼─────┼───────────┤│26│富邦-蘆竹│990元│├──┼─────┼───────────┤│27│ 宗皇 宗教│4,280元│├──┼─────┼───────────┤│28│台灣三得│1,830元│├──┼─────┼───────────┤│29│富邦到廠│2,680元│├──┴─────┼───────────┤│總計│170,8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