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7年度東小字第35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東小字第35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啟新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東小字第35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柒仟零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參拾捌元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陳義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高美枝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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