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124號聲請人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邱臣遠 代理人 柯懿倢 相對人 伍德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宣告伍德祐(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J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記載,應更正為「宣告伍德祐(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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