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陳00真實姓名.兼法定代理人 陳德光 被告 方映之 被告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貞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0年度易字第7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王秀慧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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