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9號聲請人即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 律師被告海崴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所為之99年度勞訴字第9號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載聲請人即原告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勞工法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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