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一二號
原告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丁○○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台北分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重訴字第三九號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宋祺法官吳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