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32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顏大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廣發企業有限公司、 廖良偉 、 陳姵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三、債務人廖良偉、陳姵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