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322號債權人高雄市桃源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顏明月 代理人 高清源 債務人 張新華 債務人 曾君曄 債務人 高永耀 債務人 張朝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新華、曾君曄、高永耀、張朝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債務人張新華、曾君曄、高永耀、張朝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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