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0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6054號債權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債務人 林孫淯珊 即 林世霖 即 孫世霖 債務人 孫世欣 債務人 孫世榮 債務人 林金寶
一、債務人林孫淯珊即林世霖即孫世霖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陸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遲延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債權人如對債務人林孫淯珊即林世霖即孫世霖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孫世欣、孫世榮、林金寶負清償責任,並共同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