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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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乙○○,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六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林勝利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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