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蕭麗琍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將其收押,並先後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及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張銘晃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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