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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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82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將其收押,並裁定自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林勝利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子誠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