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980號檢察官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99號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5521、6300、7134號,併辦案號:同署93年度偵字第8311、9360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