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書記官李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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