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附民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附民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О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七○八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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