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874號債權人 徐維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崇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如未具狀表明,將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