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繼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聲繼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繼字第18號聲請人 唐冬花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吳國祿 (亡)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其他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7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吳國祿最後住所在臺東縣○○鄉○○村0鄰○○00號,業據聲請人於聲請狀上記載明確,並有除戶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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