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啟傑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啟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啟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合計6年9月,於100年12月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於106年5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79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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