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聲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伊文元選任辯護人方志偉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楊金順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515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伊文元增提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後,准予解除限制出境。
理由
一、如附件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節本所載。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