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473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普羅視覺印刷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參萬參仟參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97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0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肆萬捌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97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伍仟壹佰參拾肆元伍角,及自民國97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參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97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一一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玖仟伍佰參拾伍元伍角,及自民國97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0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萬伍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97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四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零壹佰零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四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兩造爭執要旨:原告主張:
㈠被告普羅視覺印刷有限公司(即PROVISIONPRINTING
CO.LTD,以下稱普羅公司)於民國96年5月30日邀同被告乙○○○○○○、被告丙○○、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貸開發國外即期、遠期信用狀額度美金(下同)20萬元,於領取放款時均有訂立契約為據。美金動用額度期間自96年5月30日起至97年5月30日止,若不依約繳納,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
㈡詎被告普羅公司辦理下揭信用狀,到期均未清償,雖經催告,仍置之不理,爰分敘如下:
⒈於97年1月4日辦理開發信用狀37,080元,利率按年息6.
011%計算,計欠原告本金33,372.00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⒉於97年1月9日辦理開發信用狀53,800元,利率按年息5.
893%計算,計欠原告本金48,420.00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⒊於97年3月17日辦理開發信用狀5,705元,利率按年息4.
224%計算,計欠原告本金5,134.50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⒋於97年3月18日辦理開發信用狀44,000元,利率按年息4
.110%計算,計欠原告本金39,600.00元及如附表編號4所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⒌於97年4月9日辦理開發信用狀10,595元,利率按年息4.
064%計算,計欠原告本金9,535.50元及如附表編號5所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⒍於97年4月18日辦理開發信用狀17,290元,利率按年息4
.427%計算,計欠原告本金15,561.00元及如附表編號6所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㈢為此,請求被告四人連帶負清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被告四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1份、開發信用狀聲
請書影本5份、進口信用狀到單通知書6份及客戶放款明細查詢1份等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其已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故堪信原告所陳上情為真正,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
兩造間既已成立前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契約關係,而被
告普羅公司未依約償還借款本息,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四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至六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訴訟費用計新臺幣50,104元,應由敗訴之被告四人連帶負擔。
肆、一造辯論及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附表:
┌──┬──────┬──────┬────┬───────┐│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美金)││(年息%)││├──┼──────┼──────┼────┼───────┤│1│33,372.00元│自97.01.03起│6.011%│自民國97.02.04││││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2│48,420.00元│自97.01.08起│5.893%│自民國97.02.09││││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3│5,134.50元│自97.03.12起│4.224%│自民國97.04.13││││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4│39,600.00元│自97.03.14起│4.110%│自民國97.04.15││││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5│9,535.50元│自97.03.26起│4.064%│自民國97.04.27││││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6│15,561.00元│自97.04.18起│4.427%│自民國97.05.19││││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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