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二八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成柏 被告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