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0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011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12月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8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純姃┌──────────────────────────────────────────────────────┐│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01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邱奕男 │新竹商銀永安分行│94年6月30日│6,061元│AA三七0三一六│││2│││││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