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178號

原告艾莉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倉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三、俟原告補正結果,本院再就原告停止執行之聲請(112年度中簡聲字第44號)為裁定,併此說明。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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