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178號
法定代理人 廖倉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三、俟原告補正結果,本院再就原告停止執行之聲請(112年度中簡聲字第44號)為裁定,併此說明。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