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2年度旗小字第6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旗小字第6號

原告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邱偉智

陳姉俞

被告 劉建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零壹拾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零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旗山簡易庭法   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陳秋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