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基簡字第608號上訴人 郭振枝
( 郭藤田
( 林郭娥
(簡 郭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476,363.00元(即上訴人於原審敗訴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7,77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上訴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