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548號聲請人 李郭天 上列聲明人聲明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為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必限於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始足當之。
二、經查,聲請人 李郭天業 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19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於同年11月2日函覆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0年度司繼字第376號拋棄繼承卷宗查明無訛,聲請人既經拋棄繼承自不具繼承人之身分,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再為本件聲請,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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