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9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9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家榮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32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家榮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許家榮於10分鐘內,8次接續購買遊戲點數,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緊接之時間,接續完成數舉動,而侵害同一財產法益,其數次舉動在刑罰評價上難以區分為數行為,故應認係一犯罪行為,而論以一次詐欺得利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