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56號聲請人 劉展嘉 相對人 陳衍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4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2,5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8年4月9日,清償日期依照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於前開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屆至,相對人未主動清償系爭借款,經聲請人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依期返還,相對人亦置之不理,至今仍不返還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郵局存證信函暨回執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9年5月12日雲院惠非平決109年度司拍字第56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9年度司拍字第56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水林鄉│中興││8│5466.72│1分之1│││0││││││││││1│││││││││├─┼───┼────┼───┼───┼────────┼──────┼───────┼───────────────┤│0│雲林縣│水林鄉│中興││9│6098.08│1分之1│││0││││││││││2│││││││││├─┼───┼────┼───┼───┼────────┼──────┼───────┼───────────────┤│0│雲林縣│水林鄉│中興││46│605.07│1分之1│││0││││││││││3│││││││││└─┴───┴────┴───┴───┴────────┴──────┴───────┴───────────────┘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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