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54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五四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三四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收受贓物,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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