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二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七
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