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馬簡字第30號
原 告 楊芊亭
法定代理人 楊天氣
上列原告與被告 辛耀偉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原告僅繳納
1,000元,尚須補繳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其餘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