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55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洪猷倫 、 邱淑華 發支
付命令,惟洪猷倫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7,285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