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549號
原   告  劉育誠
上列原告與林園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間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8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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