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549號
原 告 劉育誠
上列原告與林園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間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8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