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23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劉景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尚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0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於同年月25日將
上開裁定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足憑,其訴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