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亮全 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108年度交字第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