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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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54號上訴人 蔡良 被上訴人 林鑫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開裁定業於107年12月22日送達,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卷附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可憑(見本院卷第193頁至第196頁)。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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