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813號抗告人 王良雄 即被告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鼎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3月5日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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