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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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惟暖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持續繳納保險費用?如是,每月應繳納總金額及繳納方式為何?
二、請說明配偶 林志鴻 工作現況及收入(含服務單位、服務地址、月薪各為如何?)及配偶是否負有債務?如有,請說明債務性質及金額?
三、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房屋津貼、子女學雜費或教育津貼)?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四、聲請人陳報每月薪資收入僅新台幣20,000元,惟所列每月必要支出已達22,800元,收入已不足支應必要支出,請說明欲如何履行更生方案?另為瞭解台端清償債務之誠意,請說明還款方案(即分幾期償還,每月還款金額及清償總額各為何),俾便本院審酌及詢問各債權人有無進行個別協商之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