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45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張慧芬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貴公司主張借款債務屆期之依據為何?並請釋明債務人 王宥鑫 即 王啟三 何時開始未繳納本息,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王宥鑫即王啟三於民國96年12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110萬元之原始債權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相對人張慧芬、關係人王宥鑫即王啟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成瑀 即 王晨懿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黃梅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美秋 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正本各乙份。
四、本件抵押物原始設定權利人為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非聲請人,如聲請人有合併、概括承受債權、變更名稱或抵押權讓與等情事,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查。
五、請提出系爭抵押物彰化縣○○鎮○○段○○○○○○○○○○○○○○○○○○○○號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正本乙份到院。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