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公司增資案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7號原告 劉守德 被告世川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守仁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劉育辰 律師複代理人 嚴天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公司增資案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欲確認之101年9月8日股東會增資無效之所有附件一至三,被告請於103年5月9日前,就原告之103年4月29日陳報狀提出答辯狀,並自行寄送原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