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公司增資案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7號原告 劉守德 被告世川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守仁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劉育辰 律師複代理人 嚴天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公司增資案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欲確認之101年9月8日股東會增資無效之所有附件一至三,被告請於103年5月9日前,就原告之103年4月29日陳報狀提出答辯狀,並自行寄送原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葉昱琳

歷審裁判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度 訴 字第 157 號裁定(103.04.29)[撤回]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度 訴 字第 157 號裁定(103.06.25)[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