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9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0號選任辯護人李思樟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年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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