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74號聲明人 吳吉瞬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
106年6月22日第三審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11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吳吉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張祺祥法官江振義法官陳宏卿法官劉興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