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5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5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0509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法定代理人 曾孔彥 債務人 王重棠 債務人 王禎瑜 債務人 王慧縈
一、債務人王重棠、王禎瑜、王慧縈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王何秋富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住院醫療費用明細所載,欠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53,731元、24,899元,合計78,630元,惟債權人民國105年12月19日民事補正狀,請求之金額為91,630元,則債權人請求逾78,630元之部分,未提出釋明文件,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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