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60號聲請人即被告 廖愷寧 選任辯護人 詹閔智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訴字第65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愷寧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段○○○號十一樓,同時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民國105年8月30日訊問時,被告已坦承犯行,法官雖同意被告具保以確保到庭,但因被告家境清寒,請友人代為籌措具保金後,仍來不及辦理交保手續,請再給予交保機會,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105年8月30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雖坦承犯行,但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裁定准予羈押在案。茲因考量雖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罪責非輕,惟若能以具保、限制住居等方式保全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應無羈押之必要,故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1樓,同時限制出境、出海。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王祥豪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