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5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0548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李芳貝 債務人 許嘉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佰零玖萬貳仟伍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佰萬捌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