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5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5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5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60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刑罰裁量:爰審酌被告甲○○犯罪之動機、目的、利用在被害人處工作之機會,竊取被害人財物,而本案竊得物品之價值約新臺幣5580元,以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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