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
1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施俊堯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